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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尔化学: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0-14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 2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10 月 13 日(星期五)下午 14:40
    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10 月 12 日-2017 年 10 月 13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10 月 1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络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10 月 12 日
15:00 至 2017 年 10 月 13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四川省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
区绵州大道南段 327 号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尹英遂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287,831,208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4.890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87,744,208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4.874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87,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16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87,00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0.016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87,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16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见证律师列
席了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
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87,744,20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698 % ; 反 对 69,8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243%;弃权1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
6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2299%;弃权1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7701%。
       该项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7,744,2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98%;反对6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3%;弃权1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
6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2299%;弃权1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7701%。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
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及贷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7,744,2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98%;反对6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3%;弃权1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
6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2299%;弃权1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7701%。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为本次股东
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 2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 2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10 月 14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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