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飞
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及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控股子公司<银联标识产品企业资质认证证书>不再续期
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银联标识产品企业资质认证证书》不再续期的议案决策
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对应的无形资产余额全部摊销的会计处理方
法,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
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控股子
公司<银联标识产品企业资质认证证书>不再续期的议案》。
(此页无正文,仅为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五
次会议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潘利华 李 琪 黄涛
2017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