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审阅张维强先生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之情形以及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2、本次公司副总裁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经了解张维强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4、同意聘任张维强先生为公司的副总裁。 独立董事签字:阮荣祥 陈永志 屈文洲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2月9日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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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8-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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