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议案的提案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候选人张维强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同意聘任张维强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签字:阮荣祥 陈永志 屈文洲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2月9日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董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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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8-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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