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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航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7年付息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0-13
债券代码:136776              债券简称:16 国航 02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7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 年 10 月 19 日
    债券付息日:2017 年 10 月 20 日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本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19 日发行的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
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7 年 10 月 20 日开始支付 2016 年 10 月
20 日至 2017 年 10 月 19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及《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为保证本
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主要条款
    (一)发行主体: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
二期)。
   (三)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证监许可[2016]1719 号。
   (四)债券简称及代码:16 国航 02(代码:136776)。
   (五)发行总额:本期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40 亿元。
   (六)债券期限:本期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为 5 年。
   (七)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的票面利率为 3.08%。
   (八)债券形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九)起息日:2016 年 10 月 20 日。
   (十)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7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10 月 20 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十一)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6 年 11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票
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3.08%。每手“16 国航 02”(面值 1000 元)
派息 30.80 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10 月 19 日。
    2、付息日:2017 年 10 月 20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7 年 10 月 19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 国航 02”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
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
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
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
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
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
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6 国航 02”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
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
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
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
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为便于本公司缴纳上述税款,请上述 QFII、RQFII 在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将本公告所附表格《“16 国航 02”付息事宜之 QFII、RQFII 等非
居民企业情况表》 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
R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等一并传真至本公司,盖章后
的原件寄送至本公司处。
    联系人:杨青
    咨询电话:010-61462130
    传真:010-61462179
    邮寄地址:中国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经济开发区天柱路 30 号中国国际航
空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
    邮编:101318
    信封上请注明“16 国航 02QFII 所得税资料”或“16 国航 02RQFII 所得税资
料”。
    如上述 QFII 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义务导致
发行人无法完成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如有)由上
述 QFII 等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中国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经济开发区天柱路 30 号
法定代表人:蔡剑江
联系人:杨青
电话号码:010-61462130
邮编:101318
(二)牵头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E 座三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郑欣、衣禹丞
联系电话:010-65608270
邮编:100013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
                   “16国航02”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项目                           中文                 英文
居民国(地区)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在其居民国(地区)纳税识别号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中国境内办公地址(若有)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
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
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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