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青岛市企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和协助本公司解除担保事项取得重大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08年4月25 日与公司控股股东青岛市企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标的为70000万元人民币的《债权转让协议》,并经公司三届二十三次董事会及200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公告详见2008年4月29日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报》)。因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公司控股股东青岛市企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所持金融资产大幅缩水,按期履行《债权转让协议》存在一些困难,现根据该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经友好协商,公司与青岛市企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
2008 年 12 月 8 日公司四届七次董事会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 9 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9名,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与青岛市企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的议案,7 票同意,关联董事李蔚先生、宋闻非先生回避表决。该项议案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双方: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甲方)、青岛市企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乙方)。
2、《债权转让协议》的执行情况:
截至2008年10月31日,甲方已经向乙方转让了应收款项总额27055万元人民币。截至2008年10月31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了27055万元人民币。
3、双方同意乙方延期履行《债权转让协议》,协议涉及的应收款项总额按原协议规定以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数据为准,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完毕,具体分为:
(1)2009年4月25 日前支付剩余款项的60%;
(2)2009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
4、因上述《债权转让协议》延期执行,如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5、该转让事项以甲方收到乙方的受让款项为本协议履行的必要条件,在乙方未支付受让款项前,甲方不将相应的债权转让给乙方。
6、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自满足下列条件后生效:
(1)甲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签署本协议;
(2)乙方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意签署本协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因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公司控股股东青岛市企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所持金融资产大幅缩水,出现了暂时性的资金短缺,按期履行《债权转让协议》存在一些困难。根据该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为了使该《债权转让协议》能够继续得到履行,经协商一致双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公司独立董事认为,上述《〈债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的签订与实施有助于保障原《债权转让协议》继续得到履行,有助于优化公司资产质量,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没有损害本公司利益,没有损害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四届七次董事会进行审议。
三、协议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和解除担保事项取得重大进展
上述协议的签订有助于保障原《债权转让协议》继续得到履行,有助于优化公司资产质量、有利于促进公司良性发展。本协议并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
另外,自 2008 年初至今,公司解除担保事项取得重大进展,控股股东已经协助本公司解除了15478万元担保,大大降低了公司潜在的财务风险。
四、协议履行的风险分析
协议双方均具有履约能力,目前不存在该补充协议履行中市场、政策、法律等风险。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四届七次董事会决议
2、公司与青岛市企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