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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17-10-12
    关于对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7〕57号
    关于对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6年10月27日,公司披露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6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4,700万元至5,400万元。2017年2月28日,公司披露业绩快报,预计2016年度净利润为4,787万元。2017年4月14日,公司披露《2016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和《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司2016年度净利润修正为-3.96亿元。2017年4月22日,公司披露的2016年度报告中经审计的净利润实际数据为-4.27亿元。综上,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对2016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作出修正,且2016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与业绩预告及首次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意见。
    广东证监局
    2017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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