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于 2017 年 10 月 11 日下午 3:00 时,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 12 号十一
楼公司第二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 2017 年 10 月 8 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方式发
出。本次会议应到董事六名,实到六名,公司全体监事和高管人员列席,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长王华俊先生主持,审
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一、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关于聘请公司 2017 年度财务
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详见公司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关于新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7-020)。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预案》。
根据党建工作要求修订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关于召开公司 2017 年第一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议 案 》。 详 见 公 司 刊 登 于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公告编号:2017-021)。
特此公告。
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
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7 年 10 月)
一、在第一章总则增加: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在公司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公司建立党
的工作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
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二、新增第八章 党建工作
第一条 公司党委按管理权限由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委在公司发挥领导
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承担从严管党治党责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负
责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前置研究讨论公司重大问
题,落实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
加强对公司领导人员的监督,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
青团等群众组织。
第二条 公司设纪委,纪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履行党的纪律审查
和纪律监督职责。
第三条 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
复设置,并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第四条 公司党委下设工作部门为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纪检室、监察
室、党委宣传部。党委办公室和行政办公室可以合署办公,是公司党委的综合服
务机构;党委组织部和人力资源部门合署办公,主管公司党的组织建设、干部队
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党委宣传部和行政宣传部门可以合署办公,主管公司宣
传思想文化建设工作。
公司设立工会、团委等群众性组织;公司纪委下设工作部门为纪检室和监察室。
第五条 公司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委管
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委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与董事会、经理层依法依章程
行使职权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董事会或经理层的决定。
第六条 公司党委讨论并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上级党委和政府重要会议、
文件、决定、决议和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二)研究决定加强和改进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等
有关工作;
(三)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和党管人才原则,完善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
场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确定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建设高素
质经营管理者队伍和人才队伍;
(四)研究决定以党委名义部署的重要工作、重要文件、重要请示,审定下
属企业党组织提请议定的重要事项等;
(五)研究决定党委的年度工作思路、工作计划、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
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决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七)研究决定公司职工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维护和
谐稳定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八)需党委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以下事项:
(一)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公司生产经营方针;
(三)公司重大投融资、贷款担保、资产重组、产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
资本运作等重大决策中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四)公司重要改革方案的制定、修改;
(五)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
(六)公司的章程草案和章程修改方案;
(七)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八)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公司在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
的重要措施;
(十)董事会和经理层认为应当提请党委讨论的其他“三重一大”问题。
第八条 坚持“先党内、后提交”的程序。对关系公司改革发展稳定的“三
重一大”问题,董事会、经营班子拟决策前应当提交公司党委进行讨论研究,党
委召开会议讨论研究后提出意见建议,再按程序提交董事会、经理层进行决策。
公司党委制定专门的议事规则及相关配套工作制度,确保决策科学、运作高
效,全面履行职责。
原《公司章程》其他章节和条款序号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