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吴志坚及刘春彦先生,根据《公司法》、《深交所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情况的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要求,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
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后认为:
(1)报告期末,经核查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有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情况,也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2)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 1-9 月份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真实的反映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
二、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1、我们对蔡卫东、王东冬先生的个人履历进行了审查,认为其符合《公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于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的有关规定,拥有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应具备的能
力,且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2、公司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方式、聘任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我们同意聘任蔡卫东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王东冬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 吴志坚 刘春彦
二○一七年十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