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保荐机构”)作为电光
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光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电光科技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及上市后股本变化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955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36,670,000 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
于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4〕
349 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 2014 年 10 月 9 日起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板上市,股票简称“电光科技”,股票代码“002730”。首次公开发
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146,670,000 股。
2016 年 3 月 22 日,电光科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决定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公司总股本
146,670,000 作为股本基数,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12 股。转增完
成后,公司股本由 146,670,000 股增至 322,674,000 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电光科技总股本为 322,674,000 股,其中尚未解除
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22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8.18%。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做出的各项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有:电光科技有限公司、石碎标、石向才、石
志微、石晓霞、石晓贤、朱丹、施隆。
1、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公告书》中对其所持有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电光科技和实际控制人石碎标、石向才、石志微、石晓
霞、石晓贤、朱丹和施隆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其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本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石碎标、石向才、石
晓霞、石晓贤、朱丹、施隆承诺:前述承诺期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其持有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在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深交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
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持
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3)本公司控股股东电光科技及担任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石
碎标、石向才、石晓霞、石晓贤、施隆同时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违反上述锁定期承诺,则违规减
持所得将归公司所有。同时,剩余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 1 年。如未将违规减持所
得上缴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应上缴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
现金分红。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发生派发股利、
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减持价格亦作相应
调整。)
2、公司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共有 3 名,分别为电光科技、石向才、石碎标,
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声明如下:
(1)其将尽力确保对电光防爆的持股 5%以上的股东地位长期不变。
(2)在电光防爆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其将严格遵守所作出的关
于所持电光防爆股份锁定期的承诺。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规则且不违背已作出的承诺的情况
下,将根据其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电光防爆股份。但
每年减持电光防爆股票数量不超过其持有电光防爆股份的 10%,同时应低于电光
防爆总股本的 5%。
(3)如其确定减持所持电光防爆股份的,将通过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等法
律允许的方式进行。于承诺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将不低于电光防
爆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时的发行价(电光防爆上市后发生派发股
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4)如其确定减持所持电光防爆股份的,将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
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电光防爆,并由电光防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自电光防爆披露减持意向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方可具体实施
减持。
(5)如其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电光防爆股份的,其承诺违
规减持电光防爆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电光防爆所有,同时
其持有的电光防爆剩余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1 年。如其未将
违规减持所得上缴电光防爆,则电光防爆有权扣留应付其现金分红中与其应上缴
电光防爆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二)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已严格履行了
上述承诺,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三)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
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不存在公司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7 年 10 月 13 日;
2、本次解禁的限售股总数为 22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8.18%;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 8 名,包括 1 名法人股东和 7 名自然人
股东;
4、石碎标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董事,石向才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董事,
石晓霞女士担任公司董事、施隆先生担任公司董事,朱丹女士担任公司监事。
5、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本次解除限售股 质押股份数量
序号 股东名称 备注
(股) 份数量(股) (股)
电光科技有
1 165,000,000 165,000,000 13,670,000 注1
限公司
2 石向才 18,150,000 18,150,000 0 注 1、注 3
3 石碎标 15,400,000 15,400,000 0 注 1、注 3
4 石志微 8,250,000 8,250,000 0 -
5 石晓贤 3,850,000 3,850,000 3,850,000 注2
6 石晓霞 3,850,000 3,850,000 0 注3
7 朱丹 2,750,000 2,750,000 0 注3
8 施隆 2,750,000 2,750,000 0 注3
合 计 220,000,000 220,000,000 17,520,000 -
注1:电光科技有限公司、石向才、石碎标承诺在电光防爆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后,其将严格遵守所作出的关于所持电光防爆股份锁定期的承诺。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在遵
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规则且不违背已作出的承诺
的情况下,将根据其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电光防爆股份。但每年
减持电光防爆股票数量不超过其持有电光防爆股份的10%,同时应低于电光防爆总股本的
5%。根据上述承诺,电光科技有限公司、石向才、石碎标因承诺锁定股份分别为148,866,300
股,16,335,000股,13,860,000股,上述股东会严格履行承诺。
注2:石晓贤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为3,850,000股,其中3,85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
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后即可上市流通。
注3:担任公司董监高职务的石碎标、石向才、石晓霞、施隆、朱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以做出的相关承诺:前述承诺期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所持
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离任六个月后
的十二个月内通过深交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
过百分之五十。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过审慎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电光科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已
严格遵守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所做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本次解除
限售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
关于本次限售股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
对电光科技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王为丰 柳治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