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向淮北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申请贷款
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
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并经认真审核,现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
淮北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申请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向集团财务公司申请贷款主要是为了解决公司拟参与投拍矿山
资源所需的资金,有助于扩大公司融资渠道,加快融资速度,降低公司融资成本;
2、本次贷款利率符合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中约定
的标准,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
3、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公
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关联董事周四新先生对该项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4、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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