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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甘化: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9-30
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未涉及
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9 月 29 日下午 14 时 45 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9 月 28 日至 2017 年 9 月 29 日。
    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9 月 29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交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28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9 月 29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江门市甘化路 62 号本公司综
合办公大楼十五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
     (四)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施永晨先生
     (六)召开会议通知、召开会议提示性公告及相关文件分别刊登
在 2017 年 9 月 14 日、2017 年 9 月 27 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共计 7 人,代表股份
190,438,67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3.00%。其中:
     1、现场会议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代表股份
190,386,67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2.99%。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52,000 股,占上市公司有
表决权总股份的 0.01%。
     3、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出席情
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67,000 股,占上市
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
通过下列事项:
     1、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全资子公司广东德力光电有限公司 100%股
权及债权的议案
    ①投票表决情况:同意 190,438,6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②表决结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事项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
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了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处理公开挂牌转让及其他相关
事项的议案
    ①投票表决情况:同意 190,438,6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②表决结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事项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
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了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学琛、韩思明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广东甘化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广东甘化《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
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载有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会董事和记录
人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门甘蔗化工
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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