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发行超短期融资券事项
1、公司本次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的超短期融资券事项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债务融资工
具管理办法》、 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等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事项的决策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3、公司本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有利于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
降低融资成本,增强公司资金管理的灵活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4、因此,一致同意公司发行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的超短期融资券,并同意
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
(财会〔2017〕15 号)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王国文 张革初 晏金发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