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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第十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08-12-03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第十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第十一次董事会会议于2008年12月2日以传真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的董事9人,实际参加会议的董事9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以传真签字表决方式通过以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资产抵押申请银行贷款的议案》。
    同意公司以控股子公司绍兴百大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绍兴市中兴中路108号三、四层房产和控股子公司上海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上海市光复西路的商铺作为抵押,向中信银行玉泉支行申请贷款,贷款金额及期限由银行核定。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八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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