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壮志凌云业绩承诺实施的现金补偿公告
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荣之联”)于
2013 年 12 月 1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
西安壮志凌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
2,180 万元收购王晓艳、孙睿、赵雷、李旭宁、季献忠、牛永刚 6 人(以下统称“转
让方”)持有的西安壮志凌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与转让方签订了《股
权收购协议》及《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统称“协议”)。协议约定股权
转让价款中的 1,200 万元在扣除本次股权转让的相关税费 36 万元后,余款 1,164
万元专项用于转让方在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或以其他合法方式购买公司已公开
发行的股票,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
锁定,作为转让方业绩承诺履约的担保。
王晓艳、孙睿、赵雷、李旭宁、牛永刚、季献忠用于购买公司股票的股权转
让价款(含股票交易成本)分别为 440 万元、537.76 万元、34.92 万元、34.92
万元、58.2 万元和 58.2 万元。转让方承诺在 2014、2015、2016 年三个会计年度
壮志凌云累计实现净利润不低于 1,200 万元;如达不到上述业绩,所有补偿均以
现金进行。股东王晓艳、孙睿、赵雷、李旭宁的补偿上限为其各自持有的全部锁
定股票变现的金额(扣除股票交易成本和相关税费),股东牛永刚、季献忠的补
偿上限为其各自持有的全部锁定股票变现的金额(扣除股票交易成本和相关税
费)的 50%,仍有未弥补的部分不再另行补偿。
经双方确认,壮志凌云 2014、2015、2016 三个会计年度累计实现净利润未
完成《股权收购协议》约定的业绩。根据协议约定,转让方均应按照补偿上限进
行现金补偿。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转让方持有作为业绩承诺履约担保的限制性股
票共计 709,875 股,其中王晓艳 274,425 股、孙睿 322,725 股、赵雷 21,375 股、
李旭宁 20,850 股、季献忠 35,100 股、牛永刚 35,400 股。目前公司已收到股东孙
睿、赵雷、李旭宁、牛永刚、季献忠 5 人的现金补偿款分别为 630 万元、42 万
元、42 万元、35 万元、35 万元,以上 5 人均承诺在卖出股份确定最终应补偿金
额后实施多退少补。股东王晓艳尚未履行对公司的现金补偿义务,公司将督促王
晓艳尽快履行业绩承诺现金补偿义务。
特此公告。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