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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工合金: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9-28
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493 号)核准,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电工合金”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000 万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7.63 元,募集资金总额 305,2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总额 39,235,227.53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65,964,772.47 元。于 2017 年
8 月 30 日汇入指定账户的募集资金为 278,258,000.00 元,与募集资金总额的差异
部分为承销、保荐费,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部分为已付及尚未支付完毕的部分
发行费用。上述发行募集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
第 ZA15955 号” 《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
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广发证券”)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下简称“开户
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
如下:
    开户行                 专户账号                金额(元)              资金用途
上海浦东发展                                                          高速铁路用高强高
银行股份有限       92050078801800000034           90,333,700.00       导铜合金接触网材
公司江阴支行                                                           料生产建设项目
中信银行股份                                                          高速铁路用高强高
有限公司无锡        8110501012800957596           80,000,000.00       导铜合金接触网材
     分行                                                              料生产建设项目
中国工商银行
                                                                      新型铜母线及零部
股份有限公司        1103027929200108183          107,924,300.00
                                                                       件技改扩产项目
  江阴支行
     合计                                        278,258,000.00
注:公司通过江阴康盛新材料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康盛新材料”)实施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新型铜母线及零部件技改扩产项目,公司负责督促并确保康盛新材料遵守募集资金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
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
司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3. 广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广发证券应当依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
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
券对公司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公司应当严格按照
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
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4.公司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声祥、徐荔军可以随时到开户
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广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广发证
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开户
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发证券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
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
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广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广发证券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
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广
发证券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
告。
       9.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广发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广发证券督
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开户银行、广发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7]第 ZA15955
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9 月 28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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