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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力特:关于收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通知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9-28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7 年 9 月 8 日,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发布了《关于收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的公告》(内容详见公司 2017-064 号公告),公司在 2016 年销售聚氯
乙烯树脂(以下简称“PVC”)过程中,涉嫌存在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
协议的违法事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拟作
出:责令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处以公司二〇一六年度 PVC 产
品相关市场销售额七亿九千一百五十五万元百分之一的罚款,计七百
九十一万五千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针对上述拟处罚决定,经公司
研究决定,拟提出陈述申辩。
    2017 年 9 月 27 日,公司收到了发改委行政处罚通知书(发改办
价监处罚[2017]12 号),发改委认为公司申辩理由不成立,公司参与
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应予以
处罚。发改委作出以下决定:(一)责令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二)对公司处以二〇一六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七亿九千一百五十五
万元百分之一的罚款,计七百九十一万五千五百元。公司应当自收到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上缴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
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同时发改委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发改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
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
复议或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经公司研究决定,服从发改委行政处罚通知书中所述的行政处
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将会减少公司本年利润。
公司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的学习,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为本公司选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28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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