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就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对外提供委托贷 款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向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水务”)提供委托贷 款是基于公司对深圳水务的经营情况、资产状况、债务偿还能力等进行了全面评 估后确定的。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所需资金的情况下,向其提供委托贷款整体风 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经营及资金安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深圳水务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转移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该项委托贷款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对深圳水务提供委托贷款。 独立董事签名:黄亚英、沈维涛、赵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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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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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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