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方大化工:关于收到公司股东《股份转让承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9-28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公司股东《股份转让承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19 日
日披露了《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后持股比例低于 5%的权益变动提示性
公告》,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方威先生与徐惠工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转让其持有的公司 34,650,000 股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01%,本次减持后
方威先生共持有公司股份 3,135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53%,不再为持有公司
股份 5%以上的股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7 年 9 月 19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
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后持股比例低于 5%的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17-123)、《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17 年 9
月 27 日公司收到股东方威先生与徐惠工先生共同出具的《股份转让承诺函》,具
体内容如下:
    出让方、受让方(以下并称申请人)已充分知悉并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等文
件关于股份协议转让的有关规定。申请人确认并承诺:
    1、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股份转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合规。
    2、申请人已依据《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于
2017 年 9 月 18 日依法合规地就本次股份转让履行了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
    3、申请人保证本次拟转让股份不存在尚未了结的司法、仲裁程序、其他争
议或者被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的情形。
    4、申请人保证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法律障碍,或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时相关障碍能够消除。
    5、申请人保证本次股份转让不构成短线交易。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6、申请人保证本次股份转让不违背双方作出的承诺。
    7、申请人保证本次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今,本次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不
得转让的情形,且出让方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等文件规定的
不得减持相关股份的情形。
    8、申请人自愿承诺,自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 6 个月内,双方均不减持所持
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
    9、申请人自愿承诺,双方如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持股主体,在转让之
后解除同一实际控制关系的,双方将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在解除同一实际控制
关系之后的 6 个月内,仍共同遵守双方存在同一实际控制关系时所应遵守的股份
减持相关规定。
    10、申请人自愿承诺,在本次股份转让后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等文件当前及今后作出的关于
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包括股份减持相关政策解答口径等文件明确的要求。
    11、申请人自愿承诺,双方提交的股份转让申请经深交所受理后,至本次股
份转让过户完成之前,相关协议、批复或者其他申请材料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
者申请人在本承诺函中确认、承诺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双方将自前述事实发生之
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时通知深交所终止办理,并自本次提交申请日 30 日后方可
再次提交股份转让申请。
    申请人承诺,如提交的股份转让申请材料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
不合法合规等情形,或者任何一方未能遵守上述承诺的,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
切法律后果,并自愿接受深交所对其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等措施。
    特此公告。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