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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雪制药: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9-26
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
规定,作为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
项发表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转让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审查,同意公司将本次
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转让子公司广州梧桐富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梧桐
富鑫”)10%股权有利于优化股权结构,通过引入具有投资运营经验的新股东增强
梧桐富鑫的经营发展实力。
    2、本次关联交易定价以目标公司 10%股权对应的实缴出资额为依据,经交易
各方本着自愿、诚实的原则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公允合理。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
的《股权转让合同》条款是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订立的,约定的条款合
法合规、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
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转让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
     二、关于公司转让参股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审查,同意公司将本次
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本次转让广州微因香雪医学诊断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因香雪”
)股权暨关联交易事宜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梳理和整合公司产业结构,优化公司资
源配置,集中精力发展主营业务,提高公司经营效率,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本
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变动。
    2、本次关联交易定价以公司对微因香雪的实缴出资额为依据,经交易各方本
着自愿、诚实的原则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公允合理。公司与交易各方签订的《解
除合资协议书》、《股权转让合同》条款是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订立的,
约定的条款合法合规、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3、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
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转让参股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郝世明
黄晓霞
刘 艺
                                                     2017 年 9 月 26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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