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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安地产:关于对重庆美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9-27
债券代码:112262       债券简称:15 荣安债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重庆美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1、根据《宁波投创荣安置业有限公司与广东美的置业有限公司关于重庆市巴南区界石组
团 N 标准分区地块之合作开发协议书》的有关约定,为实现共同开发,宁波投创荣安置业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投创荣安”)设立全资子公司重庆美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重庆美荣”)开发本项目,重庆美荣初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500 万元,由广东美的置业有
限公司向项目公司增资人民币 2500 万元,增资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0 万元,宁
波投创荣安置业有限公司与广东美的置业有限公司各占 50%的股权比例。为经营发展需要,
重庆美荣股东方共同协商同意,在增资完成后对重庆美荣各自按出资比例提供无息股东借款。
为此,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投创荣安置业有限公司拟向重庆美荣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的财务资助。
    2、2017 年 9 月 26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重庆
美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表决结果: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
权。
       二、财务资助协议主要内容
    1、财务资助对象:重庆美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财务资助金额: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投创荣安置业有限公司与广东美的置业有限公司
按出资比例对“重庆美荣”进行财务资助,除注册资本金外,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投创荣安
置业有限公司拟向重庆美荣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的财务资助。
    3、资金用途:用于房地产项目投资资金及运营费用。
    4、本次财务资助的期限:自签订财务资助协议之日起自“重庆美荣”在扣除项目发展资
金及运营费用后有结余资金归还借款时。
    5、财务资助利率:无息
    6、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三、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重庆美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鹿角凤林路 817 号
    注册资金:2500 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刘立国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
    股权结构:增资前,“投创荣安”持有该公司 100%股权;增资后,“投创荣安”持有该
公司 50%股权、广东美的置业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 50%股权;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项目公司成立于 2017 年 9 月 11 日,截至 2017 年 9 月 14 日,项目
公司总资产 0 元,净资产 0 元,实现营业收入 0 元,利润总额 0 元,净利润 0 元。
    “投创荣安”于 2017 年 7 月 28 日以人民币 39400 万元价格竞得重庆市巴南区界石组团
N 标准分区 N15-1/02、N15-2/02 号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面积 63909 平方米,
总计容建筑面积 121816 平方米。按合作协议约定,项目公司设立后 30 个工作日内,由项目
公司与项目地块的土地出让方重庆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
续将项目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至“重庆美荣”名下。
    四、风险防控措施
    本次财务资助为公司与合作方按权益比例向参股子公司提供股东借款,符合房地产项目
开发惯例。参股子公司重大事项需经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共同商议后决策,同时公司将委派
相关人员至“重庆美荣”,进行财务、经营方面的有效管控,保证资金安全。
    五、董事会意见
    对该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主要用于重庆市巴南区界石组团 N 标准分区 N15-1/02、
 N15-2/02 号地块项目投资资金及运营费用,满足项目开发的资金需要,有利于加快项目的
 开发进程,使项目顺利完工并销售。根据宁波投创荣安置业有限公司与广东美的置业有限公
 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广东美的置业有限公司也按出资比例同比例对该公司进行资助,因此,
 本次资助行为有助于项目的顺利推进和运作,且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
    六、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
    截止本议案审议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包括本次对外提供的财务资助及本次董事会同
时审议的对桐乡荣正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金额)累计对外提供的财务资助为不超过
人民币 13.5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37%。
    根据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连续十二月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财务资助事项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逾期的情况。
    特此公告。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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