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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创股份: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有关财务会计问题的专项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9-27
关于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
   有关财务会计问题的专项说明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 号
                                                     赛特广场 5 层邮编 100004
                                                     电话 +86 10 8566 5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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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ww.grantthornton.cn
    关于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中有关财务会计问题的专项说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会关于《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收悉。对反馈意见所提财务会计问题,致同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我们)对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
创股份公司)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现做专项说明如下:
    一、反馈意见一、1 提到:“申请人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 21.43 亿元投入 5
个 PPP 项目,请申请人于募集说明书中补充披露 PPP 项目在资金投入、建设施
工、运营、收益等环节的主要会计处理,并请会计师对 PPP 项目会计处理的合
规性发表意见。”
    回复:
    (一)首创股份公司 PPP 项目在资金投入、建设施工、运营、收益等环节
的主要会计处理:
    1、资金投入
    (1)根据 PPP 合同的约定需以资本金形式注入项目公司的:公司如能控制
项目公司,则项目公司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公司如能对项目公
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共同控制或产生重大影响,则列入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公司如无法控制或影响项目公司实际生产经营的列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
    (2)根据 PPP 合同的约定需以债权形式注入项目公司的:根据实际情况计
入相应科目。
    2、建设施工
    (1)公司按财政部 2008 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2 号》整合的《企
业会计准则讲解 2010》的第 15 章“收入”的第三节“提供劳务收入”的第四部
分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5 号—
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
    建造合同收入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分别以下情况在确
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a、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
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
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
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
    b、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
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
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
    建造过程如果发生借款利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用》的
规定处理。
    (2)项目公司不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
确认建造服务收入,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分别确
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3、运营及收益环节
    (1)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确认
与后续运营服务相关的收入。
    (2)确认为金融资产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的规定,对金融资产按摊余成本计量,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应计利息收入。
    (3)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按提供的服务收取或应收的对价作为运营收入,
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的规定进行摊销。
       (4)按照合同约定,若项目公司提供不止一项服务的,各项服务能够单独
区分时,其收取或应收的对价按照各项服务的相对公允价值比例分配给所提供
的各项服务。
       (5)按照合同约定,项目公司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
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处理。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首创股份公司对于 PPP 项目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的规定。
       二、反馈意见一、6 提到:“请申请人说明现有建造合同结转收入的确认时
点及确认方法,请会计师就申请人 2016 年收入结转时点的准确性及是否存在跨
期调节的情况发表意见。”
       回复:
       (一)首创股份公司就现有建造合同结转收入的确认时点及确认方法的说
明:
       公司建造合同收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5 号—建造合同》的规定进行确
认。
       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
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
       1、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2、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3、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4、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公司确定
合同完工进度以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为基础确定,
计算公式为:合同完工进度=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合同预计总成本×100%。
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时,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
收入×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
    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
    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确认合同收入;
    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则不确认合同收入。
    具体而言:
    公司签订的建造合同基本为固定总价合同,属于基础设施建设,以政府概
算为基础签订,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合同最终履约方实际为各地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与
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
    公司建造合同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到位,能准确核算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
划清当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不同成本核算对象之间成本的界限、未完合
同成本与已完合同成本的界限;
    公司以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为基础确定完工
进度,并根据约定取得由发包方或监理等确认的工程进度;
    公司建立了必要的内部成本核算制度和内部财务预算及报告制度,能对为
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合同成本作出可靠的估计。
    综上: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在资产负债表日,公司以累计实
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为基础确定完工进度,按照完工百
分比法确认当期收入;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以可收回合同成本金
额为限确认收入。
    (二)核查意见:
    我们就首创股份公司 2016 年收入结转时点的准确性及是否存在跨期调节的
情况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复核工程项目合同预计总收入
    根据与政府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协议,检查建造合同总金额是否以经基础
设施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项目概算为基础确定。
    2、复核工程项目预计总成本
    对重要项目成本预算表实施分析程序,分析成本项目与项目概算的相关性,
金额的合理性等。
    3、获取并检查公司 2016 年度工程项目成本明细账
    通过检查具体合同及合同管理台账、抽查凭证、分析及计算、函证及对账、
期后核查等程序,对账面列示的合同成本进行核查,核查合同成本归集金额、
归集期限、归集对象是否准确。
    4、复核建造收入计算的准确性
    (1)我们对完工进度进行复核,根据计算准确的完工进度,按照完工百分
比法测算年度收入的准确性。
    (2)复核完工进度的外部证据
    获取主要工程项目经发包方或监理等确认的工程进度确认单,将工程进度
确认单的进度与公司计算的进度以及建设工期的匹配性等进行对比分析。抽取
重要项目实施走访观察与询问程序。
    经核查,我们认为,首创股份公司建造合同收入结转时点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第 15 号—建造合同》的规定确定,2016 年收入结转时点准确,不存在跨期
调节的情况。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O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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