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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普光电: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9-27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临时)会议于2017年9月26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
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17年5月1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
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要求自2017年6月12日起在所有执行企
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2、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自2017年6月12日开始执行。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依据 2006 年 2 月 15 日财政部印发的《财政
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 38 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
会〔2006〕3 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执行。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2017年5月10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
助》中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
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5、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新第 16 号准则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
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
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
“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企业对 2017
年 1 月1 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新
第 16 号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新第 16 号准则进行调整,可比
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不进行追溯调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
(财会[2017]15号)要求,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
理,对2017年1月1日至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修订后准则进行调
整。并将修改财务报表列报,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
“其他收益”科目,将自2017年1月1日起与公司日常活动有关的政府补助从
“营业外收入”项目重分类至“其他收益”项目。
    上述会计政策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
影响,也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三、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
理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修订后的
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决策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26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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