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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敏感信息管理制度(2008修订)
公告日期:2008-11-29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敏感信息管理制度(2008 年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信 
    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敏感信息的排查、归集、保密和披露事务管 
    理,减少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信息;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票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信息;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五)其他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敏感信息的排查、归集、保密及对外披露的负责人, 
    证券部为具体负责部门。 
    第二章 敏感信息的排查 
    第五条 敏感信息排查由证券部牵头,组织其他有关部门对公司(含子、分 
    公司)、控股股东及所属企业的网站、内部刊物等进行清理排查,防止敏感信息 
    的泄露;同时对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披露进行管理,必要时,证券部可以对2 
    各部门、子分公司进行现场排查,以防止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 
    小投资者利益。 
    第三章 敏感信息的归集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类别的敏感信息 
    时,主要负责人应及时将有关敏感信息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报 
    告: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包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事项;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十一)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十三)遭受重大损失; 
    (十四)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务到期未获清偿; 
    (十五)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十六)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九)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 
    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二十)签订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二十三)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可能 
    发生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前款所述事项如有发生,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在两个工作日内 
    将信息汇总至证券部,并向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八条 公司证券部应密切关注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及时掌握 
    控股股东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的动向及其他有可能引起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敏感信息。3 
    第九条 证券部应注意收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市场传闻,并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四章 敏感信息的保密 
    第十条 公司敏感信息在公开披露前均属应保密的信息,公司应将知悉该信 
    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严格保密。在公司未将该敏感信息公开披露前,任 
    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 
    义务的行为发生,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经济 
    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其他公司经营情况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 
    时,不得提供公司未公开披露的敏感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在经允许后接受新闻 
    媒体采访、参加新闻发布会等公开媒体活动时,应事先就被采访内容征询董事会 
    秘书的意见,不得泄露公司未公开的敏感信息,涉及已公开信息的,应统一以公 
    告内容为准。 
    第十三条 公司应对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 
    泄露未公开敏感信息。 
    第十四条 如尚未披露的敏感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 
    予以解释和澄清,同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应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报送与敏感信息相关的各种报 
    表、文件材料时,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材料报送人应提醒上级主管部门为 
    公司保密,如上报信息难以保密,相关人员应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由 
    董事会秘书决定是否依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敏感信息的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敏感信息时,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按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交相关文件。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敏感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未披露的敏感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 
    公司向其提供内幕敏感信息。4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与其冲突时,按后者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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