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
第一条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为强化敏感信息排查、归集及信息披露,减少
内幕交易和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告的通知》([2008]27 号)的有
关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敏感信息排查由公司综合管理部牵头,组织其他有关部门对公司、控股股
东及所属企业的网站、内部刊物等进行清理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同时对敏感信
息的归集、保密及披露进行管理,以减少内幕交易、股价操纵,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
益。
第三条 综合管理部为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对外披露部门。
第四条 各部门应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排查,主要排查事项如下:
1、常规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日常
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2、关联交易事项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
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1)本条第1 款规定的常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7)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8)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如有发生,应立即整改,并履行报告义务。
①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 ②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 ③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 ④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刑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⑤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9)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 3、重大风险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产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
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12)重大诉讼、促裁事项。□ 4、其他事项
(1)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
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2)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3)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5)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实施中出现重大变化;
(6)预计本期可能存在需进行业绩预告的情形或预计本期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
有较大差异的;
(7)出现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共传媒传
播的信息;
(8)公司的控股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股票转让、质押、冻结、拍卖等事件;
(9)其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其他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第五条 在排查过程中,公司综合管理部应密切关注公司控股股东拟转让持有公司
股份的动向,对其股份转让的进程,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报告。
第六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进行排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出现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单位应立即将有关信息以书面
形式通过综合管理部通知董事会。
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在排查过程中,如达到以下额度之一的,应及时向综合管
理部报告,由综合管理部向董事会汇报:
1、常规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或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 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总收入占公司或子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或子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或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或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值金额超过1000 万元。
2、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或子公司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额度只要满足如下之一条件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
告的义务:
(1)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达到30 万元以上;
(2) 与关联法人发生经营性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连续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
累计计算,已经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3、重大风险一时出现,立即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或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司或子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
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达到标准即履行报告义务,已履行报告义务
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4、其他事项,一经发生,立即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重大影响标准为对公司总资产、净资产或利润的影响达到10%时,应履行报告义务,
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同类事件,已经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如遇到需要对外报道的信息或需在公司网站、内部报纸刊
登信息,应对照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并同时抄报综合管理部,以确定是否需要
及时披露。
第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公司股票挂牌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时了解造成异
常波动的影响因素;无论是否存在相关影响因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应以书面形
式回复公司,协助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的,应当提前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
会秘书按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报其备案。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立即向董事长报
告,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及时按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其它未尽事宜,应参照《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等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进行修改。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