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撤诉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撤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 69,791,666.67 元
对上市公司影响:有利于公司及时追回占用资金,改善公司现金流状况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因与贵州中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公司”)、中科建设开
发总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建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1 日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诉讼材料,提起诉讼(详见公司公告临 2017-027)。
二、诉讼撤诉的基本情况
法院受理诉讼后,为维护公司利益,及时、安全收回项目本金,避免公司遭受损
失,公司积极行动,与被告各方沟通、谈判,最终中科公司及中科建总公司同意履行
还款义务。
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16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与贵州中科建设有限公司、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签署<和解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
与中科公司、中科建总公司签署《和解协议》(详见公司公告临 2017-057)。
《和解协议》签署后,公司积极推进落实被告各方的还款承诺,截至目前,公司
已收回资金 15,310,379 元。
另按《和解协议》约定,剩余需偿还本公司的款项 3500 万元由中科建总公司于
本公司撤诉后 5 日内出具商业承兑汇票予公司。若中科建总公司未按约定开出商业承
兑汇票,或者该商业承兑汇票无法兑现,中科建总公司、中科公司方同意按照公司的
原诉讼请求(应扣除已支付的金额)执行。
为了顺利推进剩余款项的追回,公司依照《和解协议》于 2017 年 8 月 17 日向陕
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近日,公司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陕 01 民初
670 号之二,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原告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撤回起诉”。
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无涉及上述诉讼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进展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撤诉有利于公司及时追回占用资金,改善公司现金流状况,助力公司其他业务顺
利开展。
特此公告!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