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作为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
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作为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了解了公司在银行的贷款担保、
抵押情况以及作为互保方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情况,认为: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
有必要与资信状况良好的企业建立互保合作关系。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发展前景和
资信状况良好的上市公司,公司从2008年起就与其建立了互保合作关系,公司继续与其建立
互保合作关系是合适的,有利于公司的整体利益。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审议后需经公司股东大会议审议,其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
们同意公司与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互保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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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萍 金惟伟 周福山
2017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