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9月22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9月21日-2017年9月2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9月22日
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年9月21日15:00—2017年9月2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大道南华园路1号华帝股份有限公司办
公楼四楼会议室。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潘叶江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64,357,2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2516%。
1、 现场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6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为157,577,4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0862%;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投票的股东共2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6,779,8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654%。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3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6,779,9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654%。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关联股东潘叶江先生、潘垣枝先生、石河子奋进股权投资普通合伙企业已对本议案回避
表决,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大会对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23,849,1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6,779,92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继续授权董事会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
的议案》。
关联股东潘叶江先生、潘垣枝先生、石河子奋进股权投资普通合伙企业已对本议案回避
表决,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大会对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23,849,1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6,779,92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保本型或低风险理财产品的议案》。
本议案按普通决议进行表决,大会对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163,577,516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56%;反对 779,76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4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6,000,160 股同意,779,76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499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曹蓉、冷栋梁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
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华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
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