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参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就参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参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将借助专业机构的资
源和优势以提高公司的投资能力,为公司外延式发展提供支持和帮助,对公司未
来发展和利润增长产生积极影响,加速推动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符合全体股东
的利益和公司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履行了必要的审批
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设立股权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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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空白)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参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
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扈 斌 孙剑非 叶显根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