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2017 年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
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
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详细阅读
了董事会议案及附件,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17 年第八次会议审议议案发表
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外申请委托贷款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对外申请委托贷款事项依据充分,履行了董事会审批程序。公
司此次委托贷款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外申请委托贷款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为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2017 年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
见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2017 年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
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平春 庄志伟
孙进山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