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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摩电气: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9-21
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赛摩电气”) 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刘永忠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041 号)核准,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
不超过 4,922,674 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书》、《认股
协议》、《重组报告书》等文件,若赛摩电气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应
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调整。根据相关规则调整后的公司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票数量为 8,868,101 股,发行价格 14.86 元/股。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31,779,980.86 元,扣除承销商的承销等费用
人 民 币 8,000,000.00 元 , 赛 摩 电 气 实 际 收 到 的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123,779,980.86 元。该项募集资金于 2017 年 9 月 13 日全部到位,已经大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后股本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7]000690 号)对资金
到位情况予以验证。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设立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授权
董事长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账户情况及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公司已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32050171173600000743,截至2017年9月13日,专户余额为123,779,980.86元。
该专户仅用于赛摩电气本次募集资金的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赛摩电气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2、光大证券作为赛摩电气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
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赛摩电气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光大证券应当依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赛摩电
气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
方式行使其监督权。赛摩电气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光大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光大
证券对赛摩电气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赛摩电气授权光大证券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姜涛、张嘉伟可以随时到
专户银行查询、复印赛摩电气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
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专户银行查询赛摩电气专户有
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光大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
查询赛摩电气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赛摩电气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光大证
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赛摩电气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专户银行应
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光大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光大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光大证券更换
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的要求向赛摩电气、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
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光大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光大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光大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赛摩电气有权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
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光大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20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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