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2017 年 9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
的风险投资行为,建立完善有序的投资决策管理机制,防范投资风
险,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维护股东和公司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包括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
投资、以非房地产为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投资、以上述
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属于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规范的范围: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
能影响 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进行风险投资。
第五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
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如公司已设立证
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应当在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信息。如公司未设立证券账
户和资金账户,应当在设立相关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后二个交易日
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公司控股
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如控股子公司拟进行风险投资,应先将
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进行风险投资,须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投资金额在人民币 5,000 万元以上的除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
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如果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
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前述风险投资出具明确的同意意见。
第八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
十二个月内。
第九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不得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
得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同时,公
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该承诺。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
权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
公司董事会秘书作为风险投资项目运作和处置的直接责任人,具体
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秘办为风险投资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共同负责风险投资项
目的立项、可行性分析、投后管理等事宜,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
息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风险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对投资
方案进行分析和研究,提供决策建议,将符合要求的项目提交董事
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风险投资所需资金的筹集、划拨和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
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
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报告。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四章 风险投资项目的决策及控制流程
第十五条 项目的提出及立项。
风险投资项目可由股东、董事、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部及相关
业务部门提出。项目提出部门对投资项目及相关资料进行初步核查,
针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是否符合
公司发展战略,是否能够达到投资回报要求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评估,
形成书面项目情况报告,报送归口管理部门并提出立项申请,由归
口管理部门初步审核后提交风险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
第十六条 项目的可行性分析。项目立项后,由项目提出部门进行可行性分析
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邀请外部机构、专业团队进行论
证并根据可行性分析情况形成项目投资建议书,向风险投资决策委
员会提交审核。
第十七条 项目的审定。风险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建议书进行分析、研究,
认为可行的,将符合投资要求的项目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对项目材
料进行审慎检查,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进行决策;若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则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第十八条 项目的实施及投后管理。风险投资项目经批准后由风险投资决策委
员会指定部门具体实施,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并负责保管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投资权益
证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第五章 风险投资项目的处置流程
第十九条 公司在处置风险投资项目之前,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组织项目实施
部门对拟处置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出具分析报告并上报风险投
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
将项目的处置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如经股东大会
授权事项除外)。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需及时对处置的风险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并检查、
监督其合法性、真实性,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 风险投资项目处置完成后,风险投资决策委员会应组织相关部门和
人员对此次项目进行评估,核算投资收益或损失情况,以及项目执
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董事会作报告。
第六章 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风险投资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公司对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在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对
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保荐机构就该项风险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
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
并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如有);
(四)以公司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适用股票及其衍生
品投资、 基金投资、期货投资);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至少应披露
以下内容:
(一)投资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期限、
资金来源等;上述所称投资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
的金额,即任一时点证券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二)投资的内控制度,包括投资流程、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及责
任人等;
(三)投资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六)保荐机构意见(如有);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获
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公司将根据情况 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
同等处分;涉嫌违法的,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移送司法
机关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中,“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
释。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