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作为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人在认真审阅本次有关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的资料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向浙江锦森投资提供财务资助,主要用于萧政储出【2017】 14 号地块项目投资资金及运营费用。经审慎审查,我们认为在不影 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用自有资金为浙江锦森投资提供财务资 助,有助于该合作项目的顺利推进和运作。根据四方签订的《萧政 储出【2017】14 号地块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书》,其它三方股东也按出 资比例同比例对该公司进行资助,因此,本次资助行为不会损害公 司的利益。 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 了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 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决策程序合 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财务资助事项。 独立董事签名:邱妘、蒋岳祥、郭站红 二○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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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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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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