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完成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债券(第四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金龙集团”)于 2016 年 12 月 27 日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金龙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符合深交所转让条件的无异
议函》(深证函[2016]855 号),核准金龙集团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总额不
超过 10 亿元的可交换债券(下称“本次可交换债券”)。本次可交换债券主承销
商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且采取分期发行的方式。
近日,公司收到金龙集团的通知,金龙集团以所持本公司部分股票及其孳息(包
括送股、转股和现金红利)为标的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第四期)已经成功
发行,本期债券实际发行规模约 3,000 万元,债券期限 3 年;本期可交换债券换股
期限自可交换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 6 个月后的第 1 个交易日起至可交换债券到期
日止。如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上述换股期内,在满足
换股条件下,投资者有权将其所持有的本期可交换债券交换为公司 A 股股票。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可交换债券已发行完毕,共计发行四期,发行规模累
计约 10 亿元。公司将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及时披露本次可交换债券后续相关进展情
况。
特此公告。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0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