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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9-19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218 号”《关于
核准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泸州老窖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62,500,000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8.0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3,000,0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47,265,000.00 元(含税),
实际募集的资金 2,952,735,000.00 元;加上承销费用和验资费用可
抵 扣 的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2,675,377.36 元 ,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2,955,410,377.36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川华信验(2017)68 号”《验资报
告》予以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公司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体北路支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及保荐机
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华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与“中金公司”合
称“保荐机构”)签署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相关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截至 2017 年 9 月 18 日):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专户余额(元)          资金用途
                                                           酿酒工程技改项目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603565058       1,968,389,987.60     (一期工程)募集
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酿酒工程技改项目
公司成都西体北路 028900140410506       984,345,000.00      (一期工程)募集
      支行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注:上述专户余额与实际募集资金差额为支付发行有关费用所产生手续费导致。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专户仅用于公司酿酒工程技改项目(一期工程)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
时转入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
保荐机构。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金公司、华西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
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
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
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
查询。保荐机构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
场检查。
    4、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之阳和余燕(中金公
司)、 尹利才和杜国文(华西证券泸州分公司)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
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5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
荐机构。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
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
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
按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
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
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
效。保荐机构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解
除。
    特此公告。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19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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