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事前认可意见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于 2017 年 9 月 17 日召
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公司《关于<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
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下属两家全资
子公司高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才科技”)、沈阳凯毅电气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沈阳凯毅”)拟将所持有的新东北电气(锦州)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新锦容”)合计 100.00%的股权出售给江苏安靠光热发电系统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靠光热”)。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的规定,前述股权出售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出
售”)。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仔细阅读
了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
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项发表事前意见如下:
1.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各项条件。
2.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具备可操作性。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有关的审批事项
已在草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做了特别提示。
3.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与交易对方不
存在关联关系,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4.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将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
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5.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参考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并
经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一致确定,定价方式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6. 公司本次交易聘请的审计机构与评估机构具有相关资格证书与从事相关
工作的专业资质;该等机构及其经办会计师、评估师与公司及公司本次交易对方
之间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外,不存在其他的关联关系。
综上所述,我们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相关内容表示认可,并且同意将
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
售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署页 )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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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陆洋 金文洪 钱逢胜
2017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