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
规定》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说明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东北电气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是否符
合下列规定作出审慎判断,认为:
1、公司本次交易中拟出售的标的资产新东北电气(锦州)电力电容器有限
公司不涉及需要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相关报批事项。
2、本次交易为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购买资产或企业股权的情形。不适用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
定。
3、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可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
上市公司优化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并且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形成新
的同业竞争,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
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说明》之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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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