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董事会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希格玛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 取得相关资料并听取公司有关人员汇报后,我们认为公司聘用审计机构的 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续聘希格玛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审计费用为30万元。 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何雁明 田高良 杨为乔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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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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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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