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八次临时 会议所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刘凯先生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有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 会确定的市场禁入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也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 合担任的其他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 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刘凯生先生为财务总监并提名为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杨校生、惠彦、张振安 2017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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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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