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猴王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公告日期:2004-01-16
猴王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二○○四年一月十四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二终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现公告如下:
    一、案件受理情况
    本公司就中国建设银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及猴王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鄂经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并于2003年12月24日审理终结,本公司于2004年1月14日收到判决书。
    二、案件基本情况
    1、上诉人(原审被告):猴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宇平,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宝华,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利峰,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2、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负责人:王正新,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金敏,该支行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郭光,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
    负责人:崔滨洲,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金敏,该中国建设银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郭光,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3、原审被告:猴王集团破产清算组
    4、案由:1998 年本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分行签订了一份4914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但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分行并未向本公司发放贷款,而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分行认为本公司用该笔贷款偿还了另一银行债务人的欠款,并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湖北省高院以(2000)鄂经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①本公司与猴王集团公司共同连带偿还借款本金4914万元;②本公司与猴王集团公司共同连带偿还上述借款利息及罚息;③本公司与猴王集团公司共同承担诉讼、保全等费用。本公司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诉讼请求
    请求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湖北省建行及开发区支行的诉讼请求。
    三、判决情况
    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时间:2003年12月24日;
    ⒉本公司签收时间:2004年1月14日;
    ⒊判决结果:①维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鄂经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第三项;②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鄂经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③一审案件受理费289000元,由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承担57800元,猴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31200元,财产保全费150520元由猴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89000元,由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承担57800元,猴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31200元。
    四、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对该事项公司已在2002年年报中计提65269222.20元预计负债,该事项不会对本公司2003年利润造成影响。
    五、截止目前本公司没有其它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
    1、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鄂经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二终字第141号民事判决 
猴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