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代码:112422 债券简称:16 飞马债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公司”或“公司”均指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17年9月13日(星期三)下午14:30起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9月12日(星期二)至9月13日(星期三)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9 月 13 日上午 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9 月 12 日
下午 15:00 至 9 月 13 日下午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8 号阳光高尔夫大厦 26
楼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副董事长赵自军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授权股东)共 10 人,代
表股份 1,176,302,16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71.1668%。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授权股东)共 10 人,代表股份
1,176,302,16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71.1668%。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总
股份的 0.0000%。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或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授权股东)共 4 人,
代表股份 1,177,47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71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
人员,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公司董事会同意的其他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提案,审议表
决结果如下:
1、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关于拟收购惠州 TCL 环保资源有限公司 100%股
权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1,176,302,1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77,4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表决结果:同意票股份数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授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本议案予以通过。
2、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关于子公司拟投资建设生物质直燃热电项目的议
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1,176,302,1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77,4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表决结果:同意票股份数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授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本议案予以通过。
3、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关于子公司拟投资建设生物质直燃热电/垃圾焚
烧热电项目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1,176,302,1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77,4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表决结果:同意票股份数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授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本议案予以通过。
4、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1,176,266,4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0%;反对
35,6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41,7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6.9695%;反对 35,6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305%;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表决结果:同意票股份数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授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本议案予以通过。
5、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1,176,266,4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0%;反对
35,6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41,7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6.9695%;反对 35,6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305%;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表决结果:同意票股份数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授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本议案予以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周念军、邓慧芬
3、结论性意见: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