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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利股份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9-13
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防范国际贸易业务中的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具体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互换、 外
汇期货、外汇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操作,以集团形式统筹管理外汇头寸,并进行相应的
套期保值。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规定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公
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
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
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
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者外币付款时
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必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
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十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
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办理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1. 外汇套期保值单次或连续 12个月合约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资产 30%(含 30%)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2. 外汇套期保值单次或连续 12个月合约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资产 30%,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授权
范围内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章 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为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运作和管理,并在授权范围内负责
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四条   各部门职责及责任人:
   1. 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日常执行机构,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制
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工作。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2. 审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
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审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3. 证券部:根据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
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
为责任人。
   第十五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流程:
   1. 公司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财务部应加强对人民币汇率
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
   2. 公司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期间和金额内,制订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方案。
   3. 公司财务部根据交易计划,结合境内外人民币衍生产品市场的每日行情以及
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进行询价与比价,选定交易的金融机构。
   4. 经过严格的询价和比价,由财务部拟定交易安排(含交易金额、成交价格、
交割期限等内容),经财务总监审批后,与已选定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确认。
   5. 公司财务部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供交易清单,并在每笔交割到
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6. 公司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
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7. 财务部每月要开展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有效性评价,报财务总监审核。
   8. 公司财务部发现可能发生交割风险,应立即报告总经理及董事会,并会同合
作金融机构制订紧急应对方案,及时化解交割风险。
   9. 公司财务部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公司
总经理和审计部。
   10. 公司审计部应每半年度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
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总经理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参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人员及外部合作机构相关人员须
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
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 并
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审查。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应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信用风险、市场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第十九条   公司应采取以下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
   1. 防范资金风险,做好流动资金安排:保证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预计占用资金在
公司年度总授信额度内循环使用,并预测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到账期
的金额和可能偿付的外汇准备数量。
   2. 预测汇率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方案预测在汇率出现变动后
的盈亏风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总经理。
   第二十条   当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套期保值
业务出现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的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财务部应保证按照董事会要求实
施具体操作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财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
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管理层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提出解决
方案。
                 第七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之
后以会议决议公告形式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
件:
   1.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2.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公告,公司披露的套期保值事项至少应当包括: 套
期保值的目的、期货品种、拟投入资金及业务期间、套期保值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
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3. 保荐机构应就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控制度
是否合理完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如适用);
   4.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
润的10% 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财务部负责人应立即将详细情
况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抄送公司证券部,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向交
易所报告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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