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苏利股份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专项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9-13
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专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防止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
上市公司资金行为,进一步维护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起防范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专项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
是指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
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代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
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
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控股股
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大股
东、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与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
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
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关
联方使用:
   (一)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二)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 委托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 代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七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
做好防止大股东、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维护
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 公司设立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为公司防止大股东及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成
员由相关董事、独立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财务部门
负责人、审计部负责人组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一条   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大股东、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
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大股东、控股股东停止侵
害、赔偿损失。当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注
册地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并对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
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公司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时,经公
司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大股东、控股
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具体偿还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执行。在董事会对相关事
宜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对表决进行回避。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1/2以上
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
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相关事项作出
决议。在该临时股东大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大股东、控股股东应依法回
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十五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
的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帐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
的行为。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
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
董事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十七条   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与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
济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其
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
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