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2017 年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作 为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 2017 年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 制度》的相关规定,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有利 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公司使用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没有与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相抵触,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损害公司股东利益 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进行现金管理,自 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九个月内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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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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