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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捷微电: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9-11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审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
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独
立意见: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长的选举,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
有效。经核查,黄善兵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本次董事长的选举,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
致同意选举黄善兵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
    二、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副董事长的选举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审阅黄健先生的个人履历
等材料,本次选举的黄健先生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
件,未发现有《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及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
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选举黄健先生为公司副董事长。
       三、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通过审阅公司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等资料,我们认为被聘任人员具备履行职责
所必须的经营和管理经验、业务专长,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被市场禁入或被公开认定不适合任职的情形;不存在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
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资
格。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聘任黄善兵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沈欣欣先生为公司
董事会秘书;聘任黄健先生、王成森先生、沈卫群女士、颜呈祥先生、张超先生、
张家铨先生、孙家训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其中:黄健先生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聘任沈欣欣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
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进行的合理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万里扬
费一文
陈良华
                                                      2017 年 9 月 11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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