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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生物: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9-12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
         财务顾问
       二零一七年九月
                                                          目          录
释 义............................................................................................................................ 2
第一节 序言.................................................................................................................. 3
第二节 收购方财务顾问承诺与声明.......................................................................... 4
第三节 收购方财务顾问意见...................................................................................... 6
      一、收购人编制的收购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6
      二、本次收购的目的............................................................................................. 6
      三、收购人的主体资格、收购实力、管理能力、履约能力及诚信记录......... 7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辅导的情况....................... 10
      五、收购人的股权控制结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收购人的方式
      ............................................................................................................................... 10
      六、收购人的收购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 11
      七、证券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性,以及该证券交易的便捷性
      ............................................................................................................................... 12
      八、收购人履行的授权和批准程序................................................................... 12
      九、收购过渡期内保持公众公司稳定经营作出的安排................................... 13
      十、收购人提出的后续计划及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影响
      ............................................................................................................................... 14
      十一、在收购标的上是否设定其他权利或作出其他补偿安排....................... 14
      十二、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被收购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业务往来,收购人与被
      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就其未来任职安排达成某种协议
      或者默契............................................................................................................... 15
      十三、公众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未清偿对公司的负债、
      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15
      十四、收购方财务顾问意见............................................................................... 15
                                   释       义
    本收购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收购人、天山生物、上市公   指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司、公司
天山农牧业                 指   天山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天山农业                   指   呼图壁县天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大象股份、标的公司         指   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标的、标的资产         指   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96.21%股权
                           指   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大象股份96.21%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的交易行为
本次收购、发行股份及支付   指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
现金购买资产                    的大象股份96.21%股权
交易对方                   指   陈德宏、华融渝稳、华融天泽等36名大象股份的股东
                           指   天山生物与大象股份股东签署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
《购买资产协议》                程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德宏等关于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
                                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指   天山生物与陈德宏签署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
《盈利补偿协议》
                                有限公司与陈德宏之盈利补偿协议》
本财务顾问、财通证券       指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指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本财务顾问报告
                                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
收购报告书                 指   《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指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收购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 号——
《第5号准则》
                                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万元/元                    指   人民币万元/元
注:本报告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序言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第 5 号准则》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财通证券接受收购人天山生物的委托,担任
本次收购的收购方财务顾问,对本次收购行为及相关披露文件的内容进行核查并
出具财务顾问意见。
    本财务顾问报告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精神,经过审慎的尽职调查,在认真查阅相关资料和充分了解本次收购行
为的基础上,就本次收购行为及相关披露文件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以供广大投
资者及有关各方参考。
           第二节 收购方财务顾问承诺与声明
    一、收购方财务顾问承诺
    (一)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
专业意见与收购人披露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二)本财务顾问已对收购人关于本次收购的披露文件进行核查,确信披露
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
    (三)本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收购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机构
的规定,有充分理由确信收购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四)本财务顾问在担任收购方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
格执行内部信息隔离墙制度,除收购方案操作必须得与监管部门沟通外,未泄露
与收购相关的尚未披露的信息。
    二、收购方财务顾问声明
    (一)本财务顾问把评估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由收购人及公
众公司提供,收购人及公众公司已向本财务顾问保证:其出具本财务顾问报告所
提供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责任。
    (二)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
定的工作程序,旨在就收购报告书相关内容发表意见,发表意见的内容仅限收购
报告书正文所列内容,除非股转公司另有要求,并不对与本次收购行为有关的其
他方面发表意见。
    (三)政府有关部门及股转公司对本财务顾问报告内容不负任何责任,对其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
实陈述。同时,本财务顾问提醒投资者注意,本财务顾问报告不构成对大象股份
的任何投资建议或意见,对投资者根据本财务顾问报告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
产生的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本财务顾问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财务顾问
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本财务顾问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与本次收购相关的收购报告书、
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六)本财务顾问报告仅供本次收购事宜报告作为附件使用。未经本财务顾
问书面同意,本财务顾问报告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也不得被任何第三方使
用。
                 第三节 收购方财务顾问意见
一、收购人编制的收购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本财务顾问根据对收购人编制收购报告书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大象股份的相
关公告文件进行认真核查以及对收购报告书所披露事实的查证,未发现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收购人已向本财务顾问出具关于所提供文件真实、准确、
完整的承诺函,承诺本次收购的收购报告书等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分析和安排,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中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第 5 号准则》等法律、
法规对公众公司收购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要求。
二、本次收购的目的
    本次交易前,收购人未持有大象股份的股份。收购人本次拟通过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陈德宏等 36 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大象股份 12,507.70 万股
股票,占大象股份总股本的 96.21%,同时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59,996.41 万元,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以及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中介机构
费用及其他税费等并购费用。本次交易完成后,大象股份将成为上市公司天山生
物控股子公司。
    收购人在其编制的收购报告书中对其收购目的进行了陈述,具体内容如下:
    “(一)优化公司现有业务结构,实现双主业发展格局
    本次交易完成后,天山生物将在牛、羊的品种改良业务和牛羊肉业务外,新
增户外广告媒体运营业务,上市公司业务结构有望得到优化,通过进入前景更为
广阔的户外广告媒体领域,形成双主业格局,构建周期波动风险较低且具有广阔
前景的业务组合,为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提供更为可靠的业绩保障。
    上市公司在现有主业的基础上积累了丰富管理经验,正积极谋求业务结构的
优化调整,努力实现下一阶段的快速、健康发展。交易标的大象股份业务体系成
熟、盈利能力较强,所处行业前景明朗,未来发展可期。通过本次交易,大象股
份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的业务规模、资产质量和盈利水平均将
得到明显提升,增强上市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并有望借助上市公司的融资功能为
其未来两大的业务持续发展和市场开拓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
    (二)收购优质资产,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
    大象股份为国内大型户外广告媒体资源运营商,以交通系统媒体运营为核心,
为各行业用户的需求提供专业化的户外媒体广告服务以及媒体策划方案,标的公
司资产质量良好,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根据大象股份相关股东业绩承诺,大象
股份 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应分别不低于 14,020.70 万元、18,736.60 万元、21,535.46 万元。
因此,本次交易将显著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提升盈利能力,增厚每股收益,
上市公司价值将明显提升,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实现上市公司股东的利
益最大化。
    (三)发挥双方在业务、管理、财务等方面的协同效应,提高上市公司的
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充分发挥与标的公司在各自领域的优势,通过
业务协同、管理协同、财务协同,支持两大主业的协同发展,推动上市公司业务
收入及经营业绩的持续增长,通过上市公司融资平台优化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更好地满足两大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带动两大业务的持续、
健康发展,给全体股东带来更好资本回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的收购目的未与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相违
背,本次收购有利于提高公众公司的可持续盈利能力。
三、收购人的主体资格、收购实力、管理能力、履约能力及诚信记录
    (一)收购人提供了本次收购信息披露所要求的必备证明文件
    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对收购人提交收购报告书涉及
的内容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对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提供的必备证明文件进行了审
阅及必要核查。本财务顾问履行上述程序后认为,收购人已经按照《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和《第 5 号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了必备的证明文件,
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二)对收购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的核查
    收购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刚
  设立日期           2003年6月18日
  上市时间           2012年4月25日
  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天山生物
  股票代码
  注册资本           197,352,789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2300748699149X
  住所               新疆昌吉州昌吉高新区光明南路1号
  办公地址           新疆昌吉市长宁南路121号佳弘大厦13楼
  邮编
  公司电话           0994-6566618
  公司传真           0994-6566616
  所属行业           畜牧业
  经营范围           种牛、奶牛的养殖、销售和进出口,种羊的养殖、销售和进
                     出口,冻精、胚胎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生鲜牛乳的收购
                     和销售(以上项目凭许可证经营)。饲料种植、加工和销售
                     肉类的销售和进出口业务,相关畜牧科技咨询、技术服务,
                     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复混肥、其它肥料的制造、销售,
                     羊毛的销售和进出口业务,经营畜牧机械、饲料牧草、畜禽
                     养殖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其他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业务           公司主要从事牛、羊的品种改良业务以及肉牛的引种、养殖、
                     育肥、屠宰加工、销售服务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天山生物最近 2 年不存在曾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
场有关)、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收购人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97,352,789 元,符合《投
资者细则》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管理规定。根据收购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核查
收购人公开披露信息等资料,收购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不存在利用公众公司
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收购人为法人,收购人已经出具
《关于不存在<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及承诺》,
确认不存在以下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 2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 2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收购人符合《投资者
细则》关于合格投资者管理的规定,且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
形及法律法规禁止收购公众公司的情形,具备收购公众公司的主体资格。
    (三)对收购人是否具备收购的经济实力的核查
    收购人系一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收购人的收购方式为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其中支付现金的资金来源于收购人向不超过 5 名特
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配套募集资金失败或配套募集资金不足
以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时,收购人将自筹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及其适用意见和相关监管问答、《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非公
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条件,具备履行收购人义务的经济实力。
    (四)对收购人是否具备规范运作公众公司的管理能力的核查
     收购人系一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已经建
立了符合上市公司管理控制要求的相关制度和内控体系,最近两年不存在重大违
法行为或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收购人具备规范化运作公众公司的管理能力。
       (五)对是否需要承担其他附加义务及是否具备履行相关义务的能力的核
查
       经核查,本次收购中,除已按要求披露的情况外,收购人不存在需承担其他
附加义务的情况,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具备履行相关义务的能力。
       (六)对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的核查
       经查验天山生物最近两年内的年度报告等定期公告,天山生物及其实际控制
人不存在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以及后续对中小股东所作出的相关承诺的情
形。
       经检索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以及“信用中国”网站,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天山生物
及其实际控制人在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无负面信息,未被列入失信
被执行人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上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综上所述,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具备《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主体资格,
具备履行收购人义务的能力,具备规范运作公众公司的管理能力,不存在不良诚
信记录。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辅导的情况
       经核查,收购人天山生物于 2012 年 4 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治理机制健全,收购人及其主要负责人等有关人员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了解了其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收购人最近两年不存在重
大违法行为或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具备规范化运
作公众公司的管理能力。
五、收购人的股权控制结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收购人的
方式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收购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产权控制关系如下图
所示:
              李刚                            张媛媛
           98%                                         2%
                 上海智本正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0%
                     天山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
                                              100%
                                     呼图壁县天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29.10%              5.97%
                                              %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天山农牧业及其全资子公司天山农业合计持有
69,211,312 股股份,占天山生物总股本的 35.07%,为公司控股股东。李刚通过天
山农牧业和天山农业合计控制上市公司 69,211,312 股股份,占天山生物总股本的
35.07%,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在其所编制的收购报告书中所披露收购人
股权控制结构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况真实、准确、完整。
六、收购人的收购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
    本次收购中,收购人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支付收购价款,同
时拟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方式筹集资金用于支付现金对价。若本次配套募集
资金不足,收购人将自筹资金予以解决。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的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
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况,也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用被收购公
司资源获得其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情况。
七、证券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性,以及该证券交易的
便捷性
    经核查,本次收购所支付的证券为收购人所发行的股票,证券发行人严格按
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证券发行人最近 2 年不存在因信
息披露违规或违法,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被中国证
监会采取监管措施或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本次收购所支付的证券为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便捷性和流动性较好。除依
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持有人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的限制之外,本次收购所支付
的股份对价不存在交易受限的情形。
    本财务顾问认为,证券发行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除依据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持有人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的限制外,本次收购所支付的证券具有
较好的便捷性和流动性。
八、收购人履行的授权和批准程序
    本次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的规定,且
不涉及国有股份转让、外商投资等事项。
    (一)本次收购已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1、上市公司履行的程序
    (1)2017 年 5 月 15 日,公司发布《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事项停牌公告》,提示公司正在筹划重大收购事项;
    (2)2017 年 5 月 27 日,公司发布《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提示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
组事项;
    (3)2017 年 8 月 1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17 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本次重组预案及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17 年 9 月 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17 年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本次重组报告书(草案)及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交易对方的决策过程
    (1)2017 年 8 月 14 日,陈德宏、华融渝稳等 37 名交易对方与公司签署框
架协议,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另有武汉泰德鑫等 4 名交易对方签署了框架协议,
同意参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宜;
    (2)2017 年 9 月 7 日,陈德宏、华融渝稳等 36 名交易对方与公司签署本
次交易的相关协议,同意参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宜。
       3、大象股份的决策过程
    (1)2017 年 7 月 7 日,大象股份发布《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暂
停转让公告》,提示标的公司正在筹划不确定的重要事项,标的公司股票 2017 年
7 月 10 日(星期一)开市起暂停转让;
    (2)2017 年 8 月 30 日,大象股份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
议通过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以及向股东大会申请授权办理终止挂牌事宜的议案。
       (二)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包括:
    1、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
    2、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3、股转公司同意大象股份的股票在股转系统终止挂牌。
    上述批准或核准均为本次交易顺利实施的前提条件,重组方案能否通过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及证监会核准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公布本次重组的最新
进展,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除此之外,本次收购的相关文件尚需按照
《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送股转公司并在股转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公
告。
九、收购过渡期内保持公众公司稳定经营作出的安排
    为保持公众公司稳定经营,在过渡期间内,收购人没有对大象股份的资产、
业务、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上述安排有利于保持公众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稳定,
有利于维护大象股份及全体股东利益。
十、收购人提出的后续计划及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
影响
    对本次收购的后续计划,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第三章 本次收购目的及后
续计划”中进行了披露。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对本次收购的后续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不会对大象股份及其他投资者产生不利影响。
十一、在收购标的上是否设定其他权利或作出其他补偿安排
    本次交易前,陈德宏持有的大象股份的股票中有 25,205,700 股(占总股本的
19.39%)存在质押,广州市陆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持有的标的公司股票中有
2,304,068 股(占总股本的 1.77%)存在质押。陈德宏上述已质押股票的质权人包
括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西藏信托有限公司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分行,其中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西藏信托有限公司已向陈德宏
出具同意函,同意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重组的核准文件复印件后两个工作
日内办理完毕全部质押股票的解押手续;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已出具
承诺函,同意在主债务人大象股份如期结清借款的本息后为陈德宏办理全部股份
质押解除手续。广州市陆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述已质押股票的质权人九江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已向广州市陆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同意函,
同意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重组的核准文件复印件后两个工作日内办理完
毕全部质押股票的解押手续。除前述股份质押以外,本次收购涉及的标的公司其
他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由于本次交易完成后,大象股份将成为收购人的控股子公司。为确保本次交
易的顺利进行,大象股份在履行完成内部决策程序之后,将申请其股票在股转系
统终止挂牌并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未在收购标的上设定其他权利,未在收购
价款之外作出其他补偿安排。
十二、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被收购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业务往来,收购
人与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就其未来任职安排
达成某种协议或者默契
    本次交易完成之前,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被收购公司之间不存在业务往来。
过渡期内,收购人不存在对大象股份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
计划。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从大象股份实际发展需要,就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作出相关安排。
十三、公众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未清偿对公司的
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大象股份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
清偿对公众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众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众公司
利益的其他情形。
十四、收购方财务顾问意见
    综上所述,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为本次交易签署的收购报告书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收购管理办法》、
《第 5 号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市场诚信状况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购人具有履行相关承诺的实
力,其对本次交易承诺得到有效实施的情况下,公众公司、中小股东及广大投资
者的利益可以得到充分保护。
(本页无正文,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
书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署页)
项目组主办人签名:
     刘勇                        余懿
法定代表人签名:
    沈继宁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9 月 12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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