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毅昌科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
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提交的《关于向广东
毅昌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相关资料进行了事前审
阅,并发表如下意见:
1、此次关联交易是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和有
关信息披露义务。
2、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李南京、丁金铎应
按规定回避表决。
3、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公司向关联方广东毅昌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人民币叁仟叁佰万元
的借款额度,一定程度上能缓解公司资金压力。基于独立判断,我们
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麦堪成 白华 张孝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