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深圳硕贝德精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本次交易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减少亏损业务对公司整
体经营业绩的影响,减少财务风险,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项议案
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
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以
4,459万元出售所持有的深圳硕贝德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深圳硕贝德
精密”)35.58%股权。
二、关于解除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以4,459万元的价格向公司的控股股东硕贝德控股转让本公司持有的
控股子公司深圳硕贝德精密35.58%的股权。鉴于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不再
持有深圳硕贝德精密的股权,硕贝德、硕贝德控股、深圳硕贝德精密针对担保事
项一致同意:硕贝德自本次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对深圳硕贝德精密向江
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授信而提供的担保,硕贝德不再对其上述担保
事项履行担保义务。同时,硕贝德控股承诺对深圳硕贝德精密截止股权交割之日
前对硕贝德形成的债务及或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鉴于以上说明,本次解除担保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
我们同意公司解除上述担保事项。
三、关于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议
案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且交易价格按市场公允价格确定,体现了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了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和本公司的独立性,
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四、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公司选聘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聘的致同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审计资格。我们一致同意选聘致同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李易、袁敏 、李旺
2017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