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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化工:关于注销股权激励计划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9-12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股权激励计划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方大化工”)于
2017 年 9 月 11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股权激励
计划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四个行
权期(自主行权期为 2016 年 9 月 5 日至 2017 年 9 月 1 日)已到期,根据 2012
年 8 月 13 日公司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决定注销首次授予所涉
及的 3 名激励对象第四个行权期内已获授予股票期权到期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950000 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2012 年 2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股权
激励计划(草案)》;8 月 13 日公司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股
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授予与后续注销调整
    根据 2012 年股权激励计划,本公司 2012 年拟授予激励对象期权总数为 6,800
万份股票期权,对应标的股票 6,800 万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 68,000 万股的
10.00%。其中首次拟授予激励对象期权总数为 6,400 万份股票期权,对应标的
股票 6,400 万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 68,000 万股的 9.41%,其余 400 万份股票
期权预留给可能授予的激励对象。
    本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每份股票期权在满足生
效条件和生效时间安排情况下,拥有在期权有效期内的可行权时间内,以事先设
定的行权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的权利。
    1、实际授予情况
    (1)首次授予:经 2012 年 8 月 30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确定,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股票期权授予日为 2012 年 9 月 3 日,2012 年 9 月 17 日,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决议,公司实际向 189 名激励对象(其中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 8 人)授予了 6,122 万份股票期权,对应标的股票 6,122 万股,占公司
当时总股本 68,000 万股的 9.00%,行权价格为 5.00 元。
    (2)预留 400 万期权授予:2014 年 7 月 16 日,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
相关决议,预留期权一次性授出,预留期权授予对象 2 名,授予期权数量 400 万
份,占公司当时总股本 68,000 万股的 0.59%,预留 400 万份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3.22 元/股。
    2、后续注销部分已授期权情况
    2013 年 12 月 20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期权的议案》,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实际情
况,公司董事会注销了部分已授期权,涉及人数 189 人,涉及期权份数 1890.5
万份。期权注销完成后,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减少至 177 人,对应的首次授予
期权数量减少至 4231.5 万份。
    2014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期权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部分已授期权注销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注销部分已授
予期权,本次期权注销完成后,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减少至 176 人,对应的首
次授予期权数量减少至 2788.5 万份。
    2015 年 12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期
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部分已授期权注销的议案》和《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
部分已授期权注销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注销部分已授予期权,本次期权注
销完成后,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减少至 165 人,对应的首次授予期权数量减少
至 1198 万份。公司预留授予期权数量减少至 220 万份。
    2016 年 7 月 6 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期权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部分已授期权注销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注销部分已授予
期权,本次期权注销完成后,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减少至 158 人,对应的首次
授予期权数量减少至 1059.25 万份。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情况
     2016 年 7 月 6 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四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公司股权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四个行权期和预留授予的第二个行权期采取自主行权模式
行权。本次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四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的行权价
格:5.00 元,本次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
的行权价格:3.22 元,以上行权价格若在行权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等事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016 年 8 月 16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
完成了预留期权第二行权期自主行权登记事宜,本期自主行权期实际为 2016 年
8 月 17 日至 2017 年 7 月 7 日。
    2016 年 9 月 1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
完成了首次授予第四个行权期自主行权登记事宜,本期自主行权期实际为 2016
年 9 月 5 日至 2017 年 9 月 1 日。
    (三)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情况
    2017 年 7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2017 年 5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以 2017 年 6 月 27 日总股本
691,643,44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47 元(含税),
留存未分配利润转入以后年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该权益分派方
案已于 2017 年 6 月 28 日实施完毕。
    鉴于以上,公司董事会根据股权激励计划之规定对首次授予的第四个行权期
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期未行权期权的行权
价格调整为 4.95 元/股。
    二、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情况说明
    (一)注销原因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四个行权期自主行权期为 2016 年 9 月 5 日
至 2017 年 9 月 1 日,但首次授予所涉及的 3 名激励对象第四个行权期内已获授
予到期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950000 份,根据 2012 年 8 月 13 日公司 2012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股权激
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决定注销已获授予到期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950000 份。
    (二)注销数量
         姓名                    职务          本次注销股票期权数量(份)
    鹿志军                 党委书记
    宋春林                 副总经理
    王晓星                 副总经理
    (三)其他说明
    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剩余已获授权未行权期权数量合计为
0 份,公司 2012 年股权激励计划结束。
    三、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部分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也不会
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
股东创造最大价值。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到期尚未行权的股票期
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四
个行权期(2016 年 9 月 5 日至 2017 年 9 月 1 日)已到期,我们同意对其已获授
予到期尚未行权的相应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五、监事会意见
    鉴于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期(2016 年 9 月 5 日
至 2017 年 9 月 1 日)已到期,我们同意注销首次授予所涉及的 3 名激励对象第
四个行权期内已获授予到期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950000 份。本次行为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
的相关规定。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1、方大化工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已经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2、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所涉相关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公司章程》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合
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一)2017 年 9 月 11 日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
   (二)2017 年 9 月 11 日第七届监事会临时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 2017 年 9 月 11 日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相关事宜的独
立意见;
   (四)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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