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 2017 年 8 月 23 日审议通过了《上海凯众材料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草案)》”),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根据《管
理办法》和《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
方式如下:
一、 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披露了《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公告。
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30 日通过公司内部公告栏,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
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30 日至 2017 年 9 月 8 日。
在上述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
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应。
二、 监事会审核情况
根据《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及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
并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名单与《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为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公司
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人员。
2、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列入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5、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以及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 年 9 月 9 日